編劇等待黎明


@林錦波 - 2008/03/21

近日內地編劇召開了一個名為「二零零八年編劇維權大會」,為維護編劇的權益表達了有關署名權、編劇費被拖欠、地位下降等問題,更發起公開信要求廣電局對侵犯編劇權益的電影不予放映,以行政手段來維護編劇的權益。專欄作家田力曾表示要求廣電局來擔起監察的做法,並不可行,這會加重了廣電局的「工作負荷」,而其他地區包括特區香港,當發生侵權行為,都會採取法律行動,由法院來判斷是否勒令影片停止放映,而原告人 (編劇) 如打輸官司,需要賠償被告人(電影公司)的損失,這是一種較為合理的做法。

https://pixabay.com/en/suit-business-man-business-man-673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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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在內地的情況跟其他地區確有區別,其中內地司法制度相對於香港和其他發達地區,並未達到某程度的完善,因此內地編劇才會想到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以廣電局的權力來為他們擔起監察者,使用行政手段來強逼電影公司尊重編劇的署名權和支付編劇費用等,而沒有考慮到採取法律行動來維護他們的權益,這亦顯示了內地編劇對司法制度的認受性,仍存在疑慮。加上要支付寵大的法律訴訟費用,那就需要團結一致,以編劇組識的形式來集結資金用作向侵權的電影公司作出法律行動,或者以罷工的方式來跟電影公司交涉,以達到權益得到保護和尊重,一如荷里活最近因影碟和網上買賣的分成問題,編劇工會發起的罷工行動,便是一例。當然我們不能經常以荷里活這個全球電影工業發展最成熟的地區來作比較,但他們在規範化和制度上的完善的確值得我們參考,加上華語電影需要與國際接軌的話,荷里活便是一個必需要考慮的因素。

內地電影要由宣揚藝術文化、愛國情懷和社會主義意識型態走到市場化工業模式,當中必須經過很多不同的階段,而在過程中必然會出現不同程度的侵權情況和惡性競爭,這需要業內各個不同範疇的工作者共同完善,而不是以非常手法來要求管理電影事業的廣電局以行政手段來作出維護,反而應以市場化的商業規範來作出改善,當然這個過程會比較漫長,但當規範化完成後,得益的便是工業本身。

回來看比內地電影在市場運作上較為成熟的香港,編劇的地位到今天仍然處於經常被剝削的一群,雖然每一位電影公司老闆、監製、導演等,都表示劇本的重要,但實際上編劇的酬金比較一部電影的製作費,所佔的比例仍然不高,這裡涉及香港電影製作仍然以導演主導有關,好些時候導演有某些電影的意念,便找來一、兩位編劇共同創作,由編劇執筆編寫故事大綱、分場和劇本,整個創作過程中,編劇有時候不過是有份參與創作的人士,而並非劇本的原創者;當然這裡並非否定了這類編劇對一部電影的貢獻,而是指出一點,就算是一個原創劇本交到導演的手上,要由文字變成電影,當中每個導演都會有權和因應不同的情況和要求,作出改動和修正,而原創劇本的編劇有時候未必願意和可以參與這個修改過程,因此站在製作的角度來看,劇本雖然重要,但這個由修改到拍攝完成,才是最關鍵的地方,這亦說明了為何編劇的酬金佔整個製作費用的比例,會出現如此的偏差;因此,一些著名的編劇都會因應這種情況而出任監製和導演,而不甘願只擔任編劇的職務,由上世紀八十年代到今天都沒有改變過來。

正如最近映藝娛樂 (Focus Films) 舉辦了一個名為「Focus Fight」的劇本招募大賽,號稱「發掘和吸納更多優秀及有潛質的電影業人才」而設,可是在招募的條款中「版權問題」一則,令人感受到電影公司對原創意念的知識產權的漠視程度,當中一段為「所有著作一經採納,作者(即參賽者)必須將遞交之故事意念、大綱及劇本分場等,全數轉讓與映藝娛樂有限公司,並同意映藝娛樂有限公司即享有其獨家開發權利,可作劇本開發、修改及改編等商業開發用途,作者(即參賽者)不得異議。惟映藝娛樂有限公司並未保證會必然開拍影片。」所謂的「轉讓」是什麼意思呢?是映藝娛樂會以一個合理的價錢買下這個劇本嗎?而作者/參賽者又「不得異議」,那是否當這群「優秀及有潛質的電影業人才」參與這個招募大賽又幸運地得到映藝娛樂的垂青,那他們就沒有選擇地要接受映藝娛樂的「轉讓」,這是否對這群作者/參賽者公平呢?

筆者明白各大電影公司都求創意劇本如飢似渴,而且如上所述電影工業對由原創劇本到拍成電影,這個過程的看重,因此出現對原創劇本和意念相對輕視的態度,但這不應該發生在一個公開的招募大賽當中,令好些新進的「優秀及有潛質的電影業人才」未入行已經受到最「殘酷」的對待,加上類似的招募和藝術發展局的資助計劃都有對版權問題的較為合理的規定,為何映藝娛樂仍然以這種近乎漠視知識產權的態度來處理這次招募呢?

其實在業內有好些編劇和導演都會把手頭上的意念和劇本交給各大電影公司和監製審閱,當中都發生過不少抄襲和偷橋的紛爭,反而今屆香港國際電影節「焦點影人」,最愛提攜新導演的曾志偉,他以一種「大哥式」的個人承擔來作保證,而各編劇和導演們都不介意把意念和劇本交到他的手上,而沒有簽定任何有關知識產權的協議,因如果意念和劇本有被抄襲和偷橋的話,那就由曾志偉一人來承擔責任,如果是他真的用上這些意念和橋段的話,他會以「兄弟班」的方式來作出協調,如以另一個拍片計劃來作交換等,這反而在缺乏規範化和制度下,得到不少業內人士所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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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於2008年至2010年期間在《信報》撰寫《影業刺針》專欄,關於電影、電視及娛樂工業的評論。 此文原刊於2008/03/21,現經作者編訂於2018/01/16重刊。

[ #電影 #影業刺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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